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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墻改辦皖墻辦[2012]28號文件 關于對合肥市《關于摻量(粘土)煤矸石燒結制品市場定性的說明及建議》的回復
發布日期:2014-12-20 瀏覽次數:9986
合肥市墻改辦:
你辦《關于摻量(粘土)煤矸石燒結制品市場定性的說明及建議》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鑒 于你市新型墻體材料已能滿足建筑市場需求的實際情況,對于城市新建建筑,應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 能建筑的通知》(皖政辦[2005]42號)文件中第三條規定“對不符合節能設計標準和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城市新建建筑,不準施工、驗收備案、銷售和使 用,不予參加建筑評優、評獎”。望你辦加大建筑市場的監管力度,聯合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責,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收到本回復后,請認真篩理你 市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回復不一致的,應以本回復為準。
上一條:緊急通告



